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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81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德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正根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正根,周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1181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德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办事处银城中路319号,单位代码35656573-1。法定代表人黄四军,男,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郑正根,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务农,被执行人周萍,女,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住江西省德兴市,务农,申请执行人德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万计生征决【2016】第45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德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德万计生征决【2016】第45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该决定书认定郑正根、周萍于2014年12月26日计划外生育一胎男孩,该行为违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58,52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郑正根、周萍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但郑正根、周萍仍未履行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郑正根、周萍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58,52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德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德万计生征决【2016】第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征收适当,该征收决定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现该征收决定已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德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德万计生征决【2016】第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祝文锋审 判 员 蒋远南审 判 员 万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江周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