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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盛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834号申请执行人盛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彭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盛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50650元(执行标的50000元、执行费650元),已执行40000元(双方共同确认立案执行前已支付10000元),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盛石光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湘0302民初12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龙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冰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