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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91民初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郑小军与陈文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军,陈文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91民初60号之一反诉原告:郑小军,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苗族,住洪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四九,男,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陈文文,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苗族,住洪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女,洪江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反诉原告郑小军与反诉被告陈文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反诉原告郑小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收到)。本院认为,反诉原告郑小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郑小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53元,由反诉原告郑小军负担。审 判 长  钟 鸣审 判 员  朱彩红人民陪审员  朱金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宗洋本裁��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