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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宁德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宁德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福建启航石业有限公司,林世平,陈丽丹,陈生云,邵巧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住福建省福鼎市玉龙北路1-17号。主要负责人:张灵圣。被执行人:宁德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19523-5,住福建省宁德市鹤峰路62号鑫海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马临。被执行人:福建启航石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39475-8,住福建省福鼎市点头镇岐尾。法定代表人:林世平。被执行人:林世平,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陈丽丹,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陈生云,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执行人:邵巧燕,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被执行人宁德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启航石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世平、被执行人陈丽丹、被执行人陈生云、被执行人邵巧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912273.21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宁德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闽J×××××、闽J×××××车辆,但上述车辆并未实际扣押。经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