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宋丽华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宋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异20号异议人: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衍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鲁东,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宋丽华,女,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宜广,山东杨宜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在本院执行宋丽华与济南腾广电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异议人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2017)鲁1425执保3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冻结济南腾广电地暖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的债权537500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异议人及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听证并提交了书面意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亚特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称,济南腾广电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与我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济南腾广电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中途擅自撤场至今,其施工的工程未达到验收条件,根本无法使用,其施工的工程早已报废,我公司无须支付其任何工程款项,因此,其在我公司没有任何债权。济南腾广电地暖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严重违约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该损失济南腾广电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予赔偿,我公司正在进行索赔处理。故贵院给我公司下发的(2017)鲁1425执保300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请求法院撤销对异议人的该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冻结济南腾广电地暖工程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的债权537500元。申请执行人宋丽华称,我对异议人所说的事实不予认可,应按照法律文书来执行。本院查明,2011年6月10日,山东亚特尔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腾广电地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凤凰太阳城C-14、15、16、17号楼安泽电地暖地面供暖系统工程合同书,双方对合同价款、工程质量和技术要求项目验收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异议人提供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潍坊供电公司供电专用收据24份,证明安装使用安泽电地暖地面供暖系统的业主的实际电费支出远远超出济南腾广电地暖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电地暖运行费用使用说明书中的实际用电标准,申请执行人宋丽华对此证据不予认可。异议人提供2013年1月11日向济南腾广电地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的公函,证明异议人已经就该安泽电地暖地面供暖系统的质量问题向济南腾广电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过权利,要求济南腾广电地暖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整改,以达到合同约定。申请执行人对此证据不予认可。异议人提供其分别与潍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青岛华安新圣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凤凰太阳城C区14-15号楼燃气壁挂炉安装合同、14—17号小高层空调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异议人与其他公司分别就凤凰太阳城C区14—17号楼的供暖工程另行签订了新的合同。异议人与济南腾广电地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因济南腾广电地暖工程有限公司过错履行不能,异议人已经解除该合同,申请执行人宋丽华不予认可,不能证明质量有问题。异议人提供维修过程中,向相应公司购买电器开关的凭证,证明腾广电公司设备不合格,异议人支出的有关费用申请执行人宋丽华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的实施属于执行程序之一,是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的范围,以利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执行程序中的违法和不当的执行行为进行救济。但是,如果是对保全裁定本身提出异议的,则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执行异议的范畴。而本案中,异议人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的理由,亦是对保全裁定本身提出异议,其主张是不予认可济南腾广电地暖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公司有债权存在,并非是对执行程序中的违法和不当执行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宰涛人民陪审员 :尚芹人民陪审员 :胡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卫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