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图们市华威友邦化工有限公司与尤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华威友邦化工有限公司,尤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898号原告:图们市华威友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为图们市石岘镇13委。法定代表人:赵新华,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玲,系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尤志敏,成年人。原告图们市华威友邦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尤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图们市华威友邦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尤志敏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6726.76元;2.诉讼费用由尤志敏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9日,尤志敏向图们市华威友邦化工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于2015年8月11日偿还1万元、于2016年6月17日偿还1万元。现剩余3万元至今未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的3万元为图们市华威友邦化工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黑米娅进出口有限公司解除产品购销合同后未退还的剩余货款。图们市华威友邦化工有限公司应向吉林省黑米娅进出口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原告图们市华威友邦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图们市华威友邦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图们市华威友邦化工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海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朴艺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