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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福文与刘严东、徐广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文,刘严东,徐广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27号申请执行人:王福文,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刘严东,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徐广一,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王福文与被执行人刘严东、徐广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中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大民三终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