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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4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兴娟、董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娟,董某,宋彦粉,樊家学,袁清法,陈洪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918号申请人:王兴娟,女,1977年02月28日生,汉族,住莒县。申请人:董某。法定代理人:王兴娟,女,1977年02月28日生,汉族,住莒县。申请人:宋彦粉,女,1949年02月07日生,汉族,住莒县。被申请人:樊家学,男,1963年0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被申请人:袁清法,男,1974年04月0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被申请人:陈洪高,男,1979年10月0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兴娟、董某、宋彦粉与被申请人樊家学、袁清法、陈洪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0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事故车辆苏G×××××(苏G××××挂)号福田牌重型半挂车(保全价值10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事故车辆苏G×××(苏G××××挂)号福田牌重型半挂车(保全价值1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