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明、项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项芳,项宁,潘少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女,1956年3月1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项芳,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项宁,男,1957年8月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潘少基,男,1970年12月25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项芳、项宁与被执行人潘少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潘少基偿还借款本金277000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李明、项芳、项宁,并负担受理费3275元、执行费5150元。在执行中,经本院查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兆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