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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5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叶启佺与李雪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启佺,李雪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5824号原告:叶启佺,男,汉族,住址福建省周宁县,委托代理人:郭跃超,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雪龙,男,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53楼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07508H。法定代表人:何永鸿。委托代理人:林荣坤,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启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蓉(兼)书记员 赵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