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行与张维彬、刘天雪、洮南市中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行,张维彬,刘天雪,洮南市中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98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行,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法定代表人:郑九冬,职位。被告:张维彬,男,1981年9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刘天雪,女,1981年10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洮南市中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行与张维彬、刘天雪、洮南市中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行负担。审判员 邵永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颖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