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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市旺盛袜厂、义乌市日聚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旺盛袜厂,义乌市日聚服饰有限公司,义乌市灵华袜业有限公司,楼金香,骆有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679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468号。负责人:陈硕,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烈,男,原告单位员工。被告:义乌市旺盛袜厂,住所地:义乌市齐街村。送达地址:义乌市福田街道齐街村20号。负责人:楼金香。被告:义乌市日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园前案路65号。送达地址:义乌市北苑街道曹道村37幢。法定代表人:赵小弟。被告:义乌市灵华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湾村。法定代表人:吴小青。被告:楼金香,女,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骆有亮,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义乌市旺盛袜厂、义乌市日聚服饰有限公司、义乌市灵华袜业有限公司、楼金香、骆有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义乌市旺盛袜厂偿还借款本金2900843.16元及利息(已算至2017年3月20日为191291.11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的约定计至本息结清之日);2、被告义乌市日聚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义乌市灵华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3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楼金香、骆有亮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银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讼代理人王烈到庭参加了诉讼。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1日,被告义乌市灵华袜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其为被告义乌市旺盛袜厂自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在原告处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担保额为350万元;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2015年8月27日,被告义乌市日聚服饰有限公司,被告楼金香、骆有亮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其为被告义乌市旺盛袜厂自2015年8月27日至2017年8月26日期间在原告处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担保额分别为300万元、400万元;其余内容同上。同日,被告义乌市旺盛袜厂与原告分别签订编号为xc67625711315017、xc67625711315018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均约定原告向其发放贷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8月27日至2016年8月26日;贷款利率5.98%计收,到期一次性还本,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如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同日,原告如约向被告义乌市旺盛袜厂交付借款共计200万元。2015年8月28日,被告义乌市旺盛袜厂与原告签订编号为xc67625711315019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其发放贷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8月28日至2016年8月27日;贷款利率5.98%计收,到期一次性还本,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如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同日,原告如约向被告义乌市旺盛袜厂交付借款100万元。嗣后,被告义乌市旺盛袜厂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对其余款项并未支付。2017年3月,原告从担保人账户扣划了本金99156.84元。截止2017年3月20日,被告义乌市旺盛袜厂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900843.16元及利息191291.11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旺盛袜厂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2900843.16元及利息(暂算至2017年3月20日为191291.11元,此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义乌市日聚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义乌市灵华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3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楼金香、骆有亮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69元,由被告义乌市旺盛袜厂、义乌市日聚服饰有限公司、义乌市灵华袜业有限公司、楼金香、骆有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