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1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梁国海与马元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海,马元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453号原告:梁国海,男,199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马元梅,女,197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梁国海诉被告马元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梁国海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国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梁国海负担。审 判 员 王开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家亮书 记 员 时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