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梁国海与马元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海,马元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453号原告:梁国海,男,199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马元梅,女,197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梁国海诉被告马元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梁国海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国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梁国海负担。审 判 员 王开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家亮书 记 员 时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