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5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杜兴林与都玉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兴林,都玉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948号原告:杜兴林,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都玉玺,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兴林与被告都玉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杜兴林在诉状中所列被告都玉玺的住所地不明确,经本院查询仍不能确定被告都玉玺的确切住所,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法驳回原告杜兴林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兴林对被告都玉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