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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4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台州市路桥凯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肖光辉、陆苏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路桥凯通置业有限公司,肖光辉,陆苏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4852号原告:台州市路桥凯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辽洋村。法定代表人:周玉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道翔,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光辉,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陆苏苏,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凯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光辉、陆苏苏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路桥凯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40元,依法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台州市路桥凯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 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余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