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官印根与罗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印根,罗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476号原告:官印根,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罗煜,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官印根诉罗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官印根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印根撤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29元,减半收取计514.5元,由原告官印根负担。审判员 陈永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一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