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张斌墀、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张斌墀,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3民初1685号原告:王建华,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胜(系原告之父)。被告:张斌墀,男,汉族。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负责人:乔振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丽,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寇童,该公司职工。原告王建华与被告张斌墀、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胜、被告张斌墀、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丽、寇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建华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594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9日11时19分,被告张斌墀驾驶鲁B×××××号车辆与原告王建华驾驶的鲁B×××××号车辆碰撞,原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斌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因此要求两被告赔偿维修费用。张斌墀辩称,对交警部门划分的责任不予认可,对原告的损失不同意赔偿。保险公司辩称,在被告张斌墀有责任的情况下,同意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7年1月9日11时19分,被告张斌墀驾驶鲁B×××××号车辆沿莲花山路由东向西直行,原告王建华驾驶鲁B×××××号车辆从居住的东城水岸小区南门驶出右转,两车相刮发生事故,鲁B×××××号车辆右后与鲁B×××××号车辆左前相撞。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李沧大队认定,被告张斌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同意”,被告张斌墀签字“不同意”。2、鲁B×××××号车辆所有人为原告王建华;鲁B×××××号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张斌墀,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未投保商业三者责任险。3、原告鲁B×××××号车辆经青岛市李沧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车辆损失为5940元;原告以此对车辆进行维修,花费维修费594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汽车维修结算单、维修费发票;被告提交的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及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关于交警部门对双方的责任划分,双方存在争议,双方对此均提供相关图片予以证明:1、原告提交现场图片五张,证明原告从小区出来后右拐,被告车辆速度过快,并停在对向逆行车道,其右后部与原告车辆左前部相撞,原告车辆受损。对上述图片,两被告均无异议;被告张斌墀称其车辆因为躲避原告车辆才驶入逆行车道,其当时系正常直行,原告车辆右拐应当让直行车辆,原告应当承担事故责任。2、被告提交现场图片4张、手机视频1段,证明双方车辆相撞时,被告车辆及时刹车躲避,并留有刹车痕迹,否则事故会更严重。被告因此认为,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不当。原告及被告保险公司均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但原告认为责任应当按照交警部门的认定来确定。案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被告应当依照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是否正确?通过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经过的陈述以及双方提交的现场图片可以看出,事故系发生在居民小区门口,该处无信号灯,原告车辆系从小区南门外出右拐弯,原告在行驶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该条明确规定:“拐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故原告应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同时,根据双方提交的图片,被告车辆在路面留下较长的刹车痕迹,该证据显示被告车辆在直行时车速较快,原告车辆从小区出来后,被告车辆左打方向躲避,但因车辆过快导致右后尾部躲避不及而与原告车辆左前相撞,被告车辆行驶至居民小区附近时应当减速慢行,确保安全,从本案看,原告发生事故时明显未保持安全车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此被告张斌墀亦应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另外,原、被告作为车辆驾驶人,驾驶车辆时均负有文明、安全驾驶的义务,就本案事实看,双方均未履行该义务,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交警部门仅以被告车辆在逆行道路上为由认定其逆向行驶并承担全部责任,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故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王建华、被告张斌墀在本次事故中均存在违法违章行为,双方的行为共同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同等事故责任。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即被告张斌墀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损失5940元,证据确实充分,能够证明其损失情况,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王建华的车辆维修费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余款3940元由被告张斌墀赔偿其中的50%即19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建华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斌墀赔偿原告王建华人民币197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华负担12.5元、被告张斌墀负担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继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