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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6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明与杨野徐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杨野,徐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6994号原告:陈明,男,196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东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野,男,199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徐飞,男,成年人,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堰三村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902992889K。原告陈明诉被告杨野、徐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陈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明负担,原告陈明已交纳案件受理费428元,原告陈明多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03元,本院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岳跃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鹤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