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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向淑惠与余德强余永波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淑惠,余永波,余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585号申请执行人:向淑惠,女,194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余永波,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余德强,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淑惠与被执行人余永波、余德强赡养纠纷一案中,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措施,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7年7月18日,被执行人余永波、余德强分别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向淑惠2016年2月—2017年1月赡养费4200元。本院认为,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余永波、余德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元利审 判 员  屈 刚代理审判员  李国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殷于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