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4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海龙与王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龙,王建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民初1624号原告:张海龙,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魏县。被告:王建锋,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魏县。原告张海龙与被告王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海龙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