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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4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海龙与王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龙,王建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民初1624号原告:张海龙,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魏县。被告:王建锋,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魏县。原告张海龙与被告王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海龙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