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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特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袁八亻毛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八亻毛,汉族,夏桃英,聂秋云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特92号申请人:袁八亻毛、汉族,男,1956年1956年02月03日出生,住址:南昌市青云谱区。申请人:夏桃英,汉族,女,1957年08月18日出生,住址: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聂秋云,女,汉族,1988年09月27日出生,住:。申请人袁八亻毛、夏桃英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申请人袁八亻毛、夏桃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袁八亻毛、夏桃英在变更监护人一案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袁八亻毛、夏桃英撤回申请。审判员  付文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慧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