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5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庙湾镇里湾村委里湾,身份证号码:412827198312028044。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1年11月12日,汉族,住平舆县庙湾镇里湾村委里湾3组,身份证号码:412827197111202558。本院(2017)豫1723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 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