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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5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庙湾镇里湾村委里湾,身份证号码:412827198312028044。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1年11月12日,汉族,住平舆县庙湾镇里湾村委里湾3组,身份证号码:412827197111202558。本院(2017)豫1723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 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