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5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津臻宝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臻宝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磊,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034号原告:天津臻宝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B座5018室。法定代表人:马国强,经理。被告:王磊,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第三人:于娟,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臻宝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磊、第三人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天津臻宝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臻宝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李 亚书 记 员 张霄珂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