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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曹某与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411号原告:曹某,女,汉族,无业,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玲,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某,男,汉族,金瑞达房产职工,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曹某与被告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立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晓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