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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土法与周冬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土法,周冬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4民初1762号原告:汪土法,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委托代理人:胡日月,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冬华,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原告汪土法为与被告周冬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周冬华立即支付原告挖机工时费人民币301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志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汪土法的委托代理人胡日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冬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周冬华因承接土建工程雇请原告汪土法的挖机到施工工地作业。2014年1月29日,被告周冬华出具欠条,具名欠汪土法挖机作业费人民币30160元,后被告多次向原告催要无果,故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冬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汪土法挖机工时费人民币301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被告周冬华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汪志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程慧君书 记 员 郑 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