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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5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玉明与吴武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玉明,吴武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336号原告:章玉明,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吴武龙,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迎春南路177号浙富大厦1楼、21楼。负责人:周飞,经理。原告章玉明与被告吴武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章玉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章玉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温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竹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