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5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合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运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合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运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5478号原告:杭州合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号***室。法定代表人:沈美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姝雅,女,该公司员工。被告:王运火,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杭州合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运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合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合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合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溯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