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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蒋婷、孙兰芳、饶宗对左建东等人故意伤害申诉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宁刑申21号蒋婷、孙兰芳、饶宗:你因左建东、胡金鹏、李海英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宁刑终76号刑事判决,以左建东对被害人饶某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一审判决对左建东量刑适当,二审判决未充分考虑案件细节及左建东的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改判左建东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不当,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2015年5月24日23时许,胡金鹏驾驶广汽传祺越野车搭载左建东、李海英等人沿银川市民族北街由北向南行驶途中,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饶某乘坐的玛莎拉蒂轿车并行,胡金鹏、李海英与被害人饶某透过车窗发生口角,胡金鹏在得知饶某醉酒情况后驾驶车辆拉乘左建东等人离开并继续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民族北街与上海东路交汇处路口等红灯时,被害人饶某乘坐的车辆从左后方绕行至人行横道线上拦截左建东等人乘坐的车辆,左建东、饶某均持刀下车相互厮打,胡金鹏和李海英持木棍参与打斗,在双方厮打过程中,饶某持砍刀将左建东身上多处划伤,左建东持刀捅刺饶某左胸部一刀,致饶某心脏被刺破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次日,左建东、胡金鹏、李海英到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道路监控录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左建东、胡金鹏、李海英因与被害人饶某发生口角,后车辆被饶某乘坐的车辆拦截继而引发双方持械互殴,在打斗过程中左建东持刀捅刺被害人饶某胸部致其死亡,其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被害人饶某在双方发生口角后对方已经离开的情况下,又乘车拦截左建东等人乘坐的车辆,对于案件的引发具有一定过错。原二审判决根据左建东的犯罪事实、自首情节以及被害人的过错程度,数罪并罚改判左建东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综上,本院认为,申诉人蒋婷、孙兰芳、饶宗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驳回蒋婷、孙兰芳、饶宗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