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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马治国与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治国,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3民初673号原告:马治国,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怀忠,华容县秉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华容县秉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凤凰路东路凯旋国际广场1001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林,董事长。原告马治国与被告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治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怀忠、谢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治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4600元;2.所有诉讼开支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5日,被告与湖南省华容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订立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书》。原告受聘于被告公司从事劳务。按工作量,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4600元。当原告去被告公司所在地领取劳动报酬时,被告公司人去楼空。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马治国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件嶂悦建工【2016】05号关于成立华容县2016年市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十一标段项目部的通知,华容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与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书,梅田友谊国土开发项目民工工资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容县2016年市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十一标段项目部证明,华容县梅田湖镇友谊村村民委员会证明,2017年2月24日华容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证明,华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容县2016年市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十一标段项目部农民工身份证明书,2017年7月17日华容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证明等的复印件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怀忠、谢飞对第十一标段项目部现场负责人郭杨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可以确认如下事实:华容县2016年市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十一标段(项目八华容县梅田湖镇友谊村等三个村土地开发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于2016年11月11日公开开标,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定被告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人。2016年11月28日,为加强施工项目的科学管理,合理安排调度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华容县2016年市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十一标段任务,被告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容县2016年市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十一标段项目部,任命唐术斌为项目部项目经理,郭杨为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2016年12月15日,华容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与被告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华容县梅田湖镇友谊村等三个村土地开发项目二标段签订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工程地点梅田湖镇友谊村,合同价款900894.76元。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容县2016年市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十一标段项目部聘请包括原告马治国在内的众多民工参与梅田湖镇友谊村项目工程中的沟渠整修、机房整修、路面硬化等工作,约定原告马治国劳务工资为每天200元。后马治国与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容县2016年市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十一标段项目部结算,原告马治国提供劳务73天,工资总额14600元,但被告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予支付。2017年1月20日,为解决2017年春节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华容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通过华容县国库集中支付局资金专户向被告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汇款282000元,被告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未向原告马治国支付。本院认为,原告马治国受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容县2016年市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十一标段项目部所聘,为被告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华容县梅田湖镇友谊村项目工程提供劳务,事实上原告马治国与被告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已完成约定的工作内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容县2016年市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十一标段项目部出具的农民工身份证明书、梅田湖镇友谊国土开发项目民工工资表、证明等证据,确认原告马治国的工资总额14600元,并证实被告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原告马治国支付工资。因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容县2016年市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十一标段项目部系被告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的临时性派出机构,不能独立的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其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应由被告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故本院对原告马治国要求被告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报酬146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马治国支付劳务报酬14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4元,由被告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 文人民陪审员  胡小海人民陪审员  吴修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典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