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成松林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77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成松林。上诉人成松林请求确认《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书A32340xx》无效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7)苏0803民初3173号不予受理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成松林主张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书A32340xx》的效力已经被本院(2016)苏0803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和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8民终30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现起诉人以新证据为由重新提起民事诉讼,实质是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规定。起诉人如认为有新证据,可通过申请再审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对起诉人成松林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成松林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上诉人在前诉中没有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请求二审立案。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成松林于2016年3月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原审法院(2016)苏0803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对本诉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书A32340xx》有效性予以确认,原审对(2014)淮法民初字第0794号判决中“陈松林”的笔误已经裁定予以补正,上述生效文书均得到本院(2016)苏08民终3064号、3065号民事判决确认。现上诉人再次就《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书A32340xx》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系重复起诉,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上诉人认为有新证据,可通过申请再审程序处理。上诉人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慧鸣审判员 孙 彤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宛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