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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滦平北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飞、被执行人王来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北山大酒店有限公司,郭飞,王来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4执350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北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法定代表人:李保军,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郭飞,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执行人:王来运,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平北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飞、被执行人王来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3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滦平北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飞、被执行人王来运支付4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向被执行人王来运、郭飞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王来运、郭飞一直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来运价值25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本院在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并已经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伟& # xB;审 判 员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刘   云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      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