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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张银昌执行通知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7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张银昌,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北留智镇中二屯村。被执行人杨文刚,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北留智镇赵桥村**号。申请执行人张银昌与被执行人杨文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4759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14500元,缴纳执行费259元。本院(2016)冀1127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冀1127执180号执行案件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