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2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董志勇与富蕴县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勇,富蕴县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2民初456号原告:董志勇,男,汉族,1964年3月23日出生,富蕴县交通局退休干部,住富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翠,富蕴县恰库尔图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富蕴县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富蕴县。法定代表人:尹晓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赛,新疆蕴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常喜,男,回族,1962年3月2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富蕴县库额尔齐斯镇团结北路7号2单元102室。原告董志勇与被告富蕴县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董志勇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志勇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志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833元,减半收取即2916.50元,由原告董志勇负担。审判员 郑见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