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彭振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振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案件专用)(2017)桂0305刑初18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彭振隆。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星检公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彭振隆在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南一路万达冠超市,于20时许从被害人苏某某上衣口袋内扒窃一部价值人民币950元的金色OPPOR7S手机,20时30分许,从被害人刘某上衣口袋内扒窃一部价值人民币3497元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销赃后所得赃款已挥霍。量刑建议判处九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和前科、累犯的从重情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彭振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彭振隆退赔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九百五十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三千四百九十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建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永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