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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4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吕红明与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红明,王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4580号原告:吕红明,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史明方,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仲烨,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锋,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红明与被告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红明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红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已减半),由原告吕红明负担。审判员 梁 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嘉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