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启东市环境保护局与启东市王氏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启东市环境保护局,启东市王氏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启东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紫薇路718号。法定代表人郭建辉,局长。被执行人启东市王氏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海宴村。法定代表人王马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启东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启东市王氏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启东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启环罚字[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决定,被执行人启东市王氏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应停止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缴纳罚款人民币40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启东市王氏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启东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停止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缴纳罚款人民币40000元及滞纳金。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启东市王氏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处停业状态,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亦无银行存款、商住房、车辆登记记录。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民事通知书,限期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向本院申请听证,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线索亦未申请听证。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民事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启东市环境保护局的启环罚字[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袁 亮审 判 员 刘 东 伟助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