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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勒伍拉日、勒伍尔付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勒伍拉日,勒伍尔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5刑初224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勒伍拉日,男,1984年7月8日生,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捕前暂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无业。2014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3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4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勒伍尔付,男,1992年5月1日生,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捕前暂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无业。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2月25日因盗窃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7年3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4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勒伍拉日、勒伍尔付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勒伍拉日、勒伍尔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3日凌晨,被告人勒伍拉日、勒伍尔付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党家庄小区,采用攀爬阳台入户的方式,先后进入7-3-201被害人杨某家盗窃现金360元、金项链一条;26-5-201被害人刘某家盗窃现金1020元、OPPOR831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00元);19-2-202被害人陈某2家盗窃现金900元;16-3-301被害人王某1家盗窃现金1000元、24K千足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2744元)。2017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勒伍拉日、勒伍尔付在石家庄市鑫城小区,采用攀爬阳台入户的方式,先后进入18-4-202被害人徐某家中盗窃现金900元、华为荣耀6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00元);21-2-303被害人靖某家中盗窃现金100元、三星S4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650元)。2017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勒伍拉日、勒伍尔付在石家庄市新华区联强小区采用攀爬阳台入户的方式,先后进入59-3-201被害人陈某1家盗窃OPPO8207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30元);86-2-201被害人赵某家盗窃魅族MX3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400元);87-5-301被害人李某家盗窃现金300元、三星7108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00元);45-1-302被害人王某2家盗窃现金1000元;100-2-303被害人马某家盗窃华为畅玩5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00元)、LEPHONE-W7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00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勒伍拉日、勒伍尔付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两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勒伍拉日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勒伍拉日、勒伍尔付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3日凌晨,被告人勒伍拉日、勒伍尔付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党家庄小区,采用攀爬阳台入户的方式,先后进入7-3-201被害人杨某家盗窃现金360元、金项链一条;26-5-201被害人刘某家盗窃现金1020元、OPPOR831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00元);19-2-202被害人陈某2家盗窃现金900元;16-3-301被害人王某1家盗窃现金1000元、24K千足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2744元)。2017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勒伍拉日、勒伍尔付在石家庄市鑫城小区,采用攀爬阳台入户的方式,先后进入18-4-202被害人徐某家中盗窃现金900元、华为荣耀6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徐某。进入21-2-303被害人靖某家中盗窃现金100元、三星S4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650元)。2017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勒伍拉日、勒伍尔付在石家庄市新华区联强小区采用攀爬阳台入户的方式,先后进入59-3-201被害人陈某1家盗窃OPPO8207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3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陈某1。进入86-2-201被害人赵某家盗窃魅族MX3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4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赵某。进入87-5-301被害人李某家盗窃现金300元、三星7108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李某。进入45-1-302被害人王某2家盗窃现金1000元。进入100-2-303被害人马某家盗窃华为畅玩5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00元)、LEPHONE-W7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00元)。案发后,两部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马某。上述被盗财物共计价值10604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勒伍拉日、勒伍尔付供述,同案人员尔古鲁水供述、被害人杨某、刘某、陈某2、王某1、徐某、靖某、陈某1、赵某、李某、王某2、马某陈述,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发还清单,搜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勒伍拉日、勒伍尔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并无明显主从犯之分。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勒伍拉日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勒伍尔付系初犯,现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所盗部分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勒伍拉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勒伍尔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责令被告人勒伍拉日、勒伍尔付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人杨任聪退赔人民币360元。责令被告人勒伍拉日、勒伍尔付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人刘学灿退赔人民币1020元,折价退赔人民币100元。责令被告人勒伍拉日、勒伍尔付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人陈俊平退赔人民币900元。责令被告人勒伍拉日、勒伍尔付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人王喜娟退赔人民币1000元,折价退赔人民币2744元。责令被告人勒伍拉日、勒伍尔付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人徐召敏退赔人民币900元。责令被告人勒伍拉日、勒伍尔付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人靖中辉退赔人民币100元,折价退赔人民币650元。责令被告人勒伍拉日、勒伍尔付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人李雅青退赔人民币300元。责令被告人勒伍拉日、勒伍尔付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人王荣宪退赔人民币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邢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贺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