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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四川神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姚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令,四川神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1903号原告:姚令,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代理人:李先剑,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神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大竹县白坝乡高河村。法定代表人:经廷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杨雪,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以(2017)川1724民初1903号受理了原告四川神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姚令劳动争议一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姚令也对同一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对被告四川神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将(2017)川1724民初1903号案并入(2017)川1724民初1904号案件审理,双方互为原被告;二、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曾德兴审 判 员  田文捷人民陪审员  叶绪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邱念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