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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执5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定安与熊世华、蔡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定安,熊世华,蔡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5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定安,男,194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熊世华,女,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蔡宏伟,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11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黄定安申请执行熊世华、蔡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熊世华座落于内江市东兴区红牌路XXX号X号楼X单元XX号(房权证号:XXXXX**、土地使用证号:内市国用(XXXX)第XXXXXX号)的房屋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熊世华座落于内江市东兴区红牌路XXX号X号楼X单元XX号(房权证号:XXXXXX**、土地使用证号:内市国用(XXXX)第XXXXXX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刘 维审判员  胡 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奇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