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民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曦与刘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曦,刘大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2373号原告:孙曦,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元坝镇宋江西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华,苍溪县元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大东,男,1972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岳东镇场。原告孙曦与被告刘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发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锦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