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72陈爱林与王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林,王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072号原告:陈爱林,男,1970年7月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王志峰,男,196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陈爱林与被告王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铁林人民陪审员 顾 伟人民陪审员 陆 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