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余继华刘梅诉唐成宇、谢晓韧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梅,余继华,唐成宇,谢晓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602号原告:刘梅,女,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余继华,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响峰,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会如,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成宇,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被告:谢晓韧,女,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原告刘梅、余继华诉被告唐成宇、谢晓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刘梅、余继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梅、余继华撤回对被告唐成宇、谢晓韧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梅、余继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梅、余继华负担。审判员 李 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