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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8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龙云、徐龙全、徐道胜与被执行人芜湖瑞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云,徐龙全,徐道胜,芜湖瑞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8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龙云,女,汉族,住南陵县籍山镇。申请执行人:徐龙全,男,汉族,住南陵县籍山镇。申请执行人:徐道胜,男,汉族,住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芜湖瑞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本院在执行陈龙云、徐龙全、徐道胜与芜湖瑞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芜湖瑞邦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瑞邦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瑞邦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芜湖瑞邦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宁国支行存款人民币492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周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