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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赫某某与被告上海誉音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某某,上海誉音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273号原告:赫某某,男,1994年7月19日出生,满族。被告:上海誉音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玲。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东。原告赫某某与被告上海誉音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朱晓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