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赫某某与被告上海誉音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某某,上海誉音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273号原告:赫某某,男,1994年7月19日出生,满族。被告:上海誉音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玲。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东。原告赫某某与被告上海誉音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朱晓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