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方根洪、张建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根洪,张建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866号申请执行人:方根洪。被执行人:张建方,男。申请执行人方根洪与被执行人张建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根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建方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方根洪借款本金13000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反馈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申请执行人方根洪申请(2017)浙1123执8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周马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