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执行人王建国申请执行范贺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国,范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27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国,男,196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人。被执行人范贺强,男,1974年农历4月初5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国与被执行人范贺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范贺强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中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柏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李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