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4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汉川市城关中学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汉川市城关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84行审33号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汉川市仙女山办事处人民大道268号法定代表人李学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汉川市城关中学,地址: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山后一路78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兵,该中学校长。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0月29日作出的川土资罚(2016)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川土资罚(2016)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川土资罚(2016)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应由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依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定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2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川土资罚(2016)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左绍凤审 判 员 朱少华人民陪审员 胡秀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婵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