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兰州市公航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和李某甲;王甲;李某乙;王乙;乔某;李某丙;陈某某;曹某某;姜某申请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财保74号申请人:兰州市公航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现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李某甲,女,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被申请人王甲,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被申请人李某乙,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申请人王乙,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被申请人乔某,女,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州市。被申请人李某丙,女,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申请人陈某某,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申请人曹某某,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申请人姜某,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申请人兰州市公航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李某甲、王甲、李某乙银行账户资金133063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李某甲、王甲、王乙、乔某、李某丙、陈某某、姜某、曹某某银行账户资金8217806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甘肃省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保全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州市公航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某甲、王甲、李某乙银行账户资金133063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某甲、王甲、王乙、乔某、李某丙、陈某某、姜某、曹某某银行账户资金8217806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兰州市公航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长 芦 卫审 判 员 田 路代理审判员 康慧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曦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