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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8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樊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863号之一申请人:樊某,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申请人:刘某某,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申请人樊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樊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的豫Q×××××轿车进行查封。申请人樊某以张庆冉所有的豫Q×××××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樊某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的豫Q×××××轿车,期限为二年。二、查封张庆冉所有的豫Q×××××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查封动产的期间为自保全裁定书作出之日起二年。在该查封期限内未审理、执行终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延长保全期限;逾期未申请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云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