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25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2512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向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2512号之一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石涵,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晓东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丽帆 来源:百度搜索“”